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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案严厉打击损害公众人物姓名权(包括本名、艺名、译名、别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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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中,“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艺名、译名、别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有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虽然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自然人姓名权的前提,但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
  申请人一系申请人二创始人任正非的小女儿,艺名为“姚安娜”,英文名为“Annabel Yao”。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百家号、搜狐、网易、腾讯及新浪等媒体,对申请人一艺名进行了宣传报道。故“姚安娜”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一许可,将其艺名注册在化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一的姓名权受到损害,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之一是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还在化妆品商品上大量注册了与知名地名、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如“PARISCOCO”“格斐迪奥GEFEIDIAO”“廷巴克图TIMBUKTU”“迪奥蕾拉DIAOELLA”等40余件。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不具备正当性,其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除“姚安娜”艺名外,被申请人还同时大量抢注与他人知名姓名、知名地名、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囤积商标以期达到非法牟利的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重点规制、严厉打击的目标。本案合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申请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2023年6月5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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